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交付单位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