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按照规定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残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所处理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数量以及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

(五)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