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第四十条有效在农村地区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近就地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前款规定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加强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