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第四十一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支持新建民用建筑一次装修到位,减少或者避免二次装修产生建筑垃圾。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采取定时定点或者提前预约等方式进行清运。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