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其他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