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在农村地区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近就地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前款规定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加强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