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妨碍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改动、移除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建设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原海绵城市设施;不能恢复的,应当在同一地块或者项目内新建原有相同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