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运行维护责任人对海绵城市设施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制定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二)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开展人员培训;
(三)对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进行标识;
(四)开展日常监测、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五)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其他要求。
委托开展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受托人员或者单位的具体管理责任等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运行维护责任人履行运行维护职责。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