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蓄滞洪区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对公共海绵城市设施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和监测预警装置,制定应急处理措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和监督,配合做好易涝点海绵城市设施的检查、维护、清疏、监测。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