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雨水积存蓄滞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二)实施雨污分流,有效控制径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消除城区黑臭水体;(三)城市防洪排涝设施逐步完善,能力提升;(四)河流、湖泊、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受破坏的水生态系统修复,热岛效应缓解;(五)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