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海绵城市设施建设: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提高雨水积存、滞蓄和利用能力;

(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采用透水铺装、生物滞留、雨水调蓄等设施,增强雨水消纳能力;

(三)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统筹考虑周边雨水消纳,因地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等设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城市海绵体功能,提升周边区域雨水滞蓄能力;

(四)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五)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