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将矛盾纠纷预防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可以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形式,对在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检察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