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法落实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决策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确定必要的法治审查工作人员,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