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