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基本农田的等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