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有效下列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水利设施的耕地;(二)经过治理、改造达到基本农田等级标准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作物生产基地;(五)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及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六)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耕地。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