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