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对未纳入城乡污水管网的村庄的生活污水,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就近净化处理生活污水。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