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四节 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十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法规需要修改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按照要求提出修改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者经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重新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