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四节 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规修改决定,或者法规废止决定,在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属于法规修改决定的,应当同时公布修改后的法规文本。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