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法规,应当在通过后十五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法规,并附法规的文本、说明以及有关立法资料。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