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四节 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法规,应当在通过后十五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法规,并附法规的文本、说明以及有关立法资料。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