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案文本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