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法规案提出后,主任会议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说明情况。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法规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或者研究,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