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法规案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也可以在第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直接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