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案文本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