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要求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的议案,应当由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并在闭会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