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法规案在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三十日前,起草单位应当向专门委员会报送法规案文本及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