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也可以将法规案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后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