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要求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的议案,应当由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并在闭会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