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也可以将法规案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后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