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后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