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沁河流域的流域协同与规划、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生态涵养与修复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沁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沁河干流、丹河等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