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量水而行、流域统筹、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促进流域生态保护修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