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二十七条有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离岗或者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报酬并享受相关创业政策、成果转化政策和人才支持政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