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有序流动机制,畅通对口支援、项目合作等乡村振兴人才引进和回流渠道,提高艰苦岗位和基层人才保障水平,完善职称评审、人才招录等扶持政策,引导产业、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法治等领域的人才向乡村流动,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人才在子女入学、父母养老、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