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引进、联合研发、顾问指导、兼职返聘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对柔性引进并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在创办企业、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同类人才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