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调查范围。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考核评价体系,将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等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评价体系,将专利数量、质量和转化率等指标作为其评价依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