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上市、改制、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专利资产作价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和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