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重点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给予资金扶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