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创造和运用作为考核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价指标。在评审科学技术奖励、技术创新奖励等奖励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创造和运用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