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专利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书面申请专利管理部门调查收集。书面申请应当载明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和线索、拟要证明的事实以及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客观原因。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