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当事人对技术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后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