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处理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专利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