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在处理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专利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