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八条已废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国家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