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自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