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以及涉及民生的重点建设等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干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