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一)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结算或者决算审计后支付;(二)经审计机关审计的,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最终结算;(三)明确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费用承担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