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重点审计以下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使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情况;
(十一)投资控制、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