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的行为都有劝阻、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并依法监督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