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的行为都有劝阻、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并依法监督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